只因拿走公司两瓶不足10元的洗手液,就该被开除吗?据报道,2024年6月,广西玉林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放置在单位食堂的洗手液多次丢失,经查发现,收费员小林两次私拿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公司约谈小林后,小林承认了私拿行为并归还剩余洗手液,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后于同年12月18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小林先后提起仲裁及诉讼,均被驳回。(7月21日《成都商报》)
仅仅因为拿走公司两瓶价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这名员工就遭到了被公司开除的顶格处罚。对此,有的网友表示赞同,有的网友表示反对。赞同者认为,“开除是在教育全体人员怎样为人处世”;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小过重罚”。虽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笔者以为,这名员工因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被开除,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洗手液属于公司财物,虽然价值不高,但私拿私吞,这就是一种非法占有,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不仅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试想,一家公司几百上千人,如果人人都对公司财物理所当然地“顺手牵羊”,公司岂不被掏空?正是基于此,当事人的仲裁及诉讼均被驳回。这说明,劳动监察部门和人民法院也是支持公司的处罚结果。
其实,生活中类似员工偷拿单位小财物的现象并非个例,比如,有的员工把厕纸、打印纸、便笺、笔芯等偷拿回家。表面上看,这些小财物根本值不了几个钱,偷拿回家一般也没人知道,即使有人看见,也大多不会“上纲上线”予以追究。但殊不知,这种偷拿单位小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偷盗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盗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家公司仅仅只是对这名偷拿洗手液的员工作出开除处罚,显然已是“手下留情”。试想,如果这家公司真的要“上纲上线”,这名偷拿洗手液的员工,无疑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公司还用得着作出开除处罚的决定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笔者以为,这起典型案例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我们的广大员工在单位里,一定要遵守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切莫不拿“小偷小摸”不当一回事,而养成偷拿单位小财物的不良习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员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不妨通过开设专题普法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让广大员工知晓“偷拿单位小财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让广大员工学会遵法、守法,自觉远离“小偷小摸”不法行为。
此外,这起典型案例也给更多企事业单位如何处置“小偷小摸”员工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价值,具有很实用的参考意义。(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