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江油14岁女孩被霸凌的视频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刺痛了公众的心。视频中,女孩被多人辱骂、威胁和殴打,无助的哭喊声令人揪心,而施暴者却满脸嚣张,甚至放话“又不是没进去过”,如此恶劣的行径,让人愤怒不已。这起事件不仅是个体悲剧,更反映出未成年人霸凌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背后法律规制与执行的关键作用。
年龄“护身符”下的惩戒困境
江油霸凌事件,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主要施暴者刘某甲(15岁)、彭某某(14岁)受到治安处罚,还将被送往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刘某乙(13岁)及其余围观者被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霸凌行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根据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考虑到其心智不成熟。然而在现实中,却被部分不良少年钻了空子。正如江油霸凌事件中的施暴者,甚至嚣张称“进警局十几次,不到二十分钟就放出来”,将“年龄”当作肆意妄为的“护身符”。当“不执行行政拘留”遇上部分监护人“管不了”或“不想管”的情况,法律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惩戒与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来的改变
值得庆幸的是,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新法调整了原来在拘留方面的“年龄不足不执行”的规定,而代之以“有条件执行”。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如果说此前“拘留不执行”的规定,体现的是立法对未成年人感化、挽救的极大善意,那么新法则是结合现有变化,进行“个案处理”的制度性调整。因为法律的善意也可能会被利用,而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也正是利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认为自己有“年龄特权”而产生“法不责幼”的错误思想,从而多次违法而屡教不改。
教育与惩罚并重,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江油女孩被霸凌事件是一个警钟,提醒我们未成年人霸凌问题不容忽视。“未成年”不是“法外之地”的通行证,宽容更非“纵容的借口”。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也延续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道主义的立法初衷。新法还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将治安管理处罚与矫治教育相结合,更能体现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般性立场:未成年人应该得到关爱和保护,但这种关爱和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对过错予以必要的惩戒,对违法给予恰当的惩罚,同样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和保护,其目的就是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长期以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布、“送法进校园”等系列活动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用真实案例的解读,让未成年人知晓霸凌的法律后果。展望未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以更坚定的司法担当,持续深化与学校、家长的联动协作,早期干预霸凌倾向,从源头遏制霸凌行为的滋生蔓延,用司法守护校园净土与青春成长。(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