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借贷行为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情简介:2023年,吐某因前期贷款到期需要延期,便与某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借款28万元用于偿还旧贷利息及部分本金。为降低贷款风险,银行要求吐某提供担保,吐某向妻子哈某、亲戚麦某、图某、孜某说明自身困难后,请求四人提供担保,其中哈某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名,其余担保人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吐某顺利收到贷款并用于清偿旧债。
一年后,该笔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吐某却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向债务人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吐某、哈某及三名担保人共同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哈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贷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上签了字。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哈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名担保人自愿为贷款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在共同的借款、担保文件上签字,会被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也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参与借贷或提供担保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审慎决定,避免因为盲目签字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