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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捞人被骗钱款是被追缴没收还是返还请托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2-11 字体: [大][中][小]

    摘要:捞人找人被骗的钱款,一般会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而非返还给被害人。核心原因在于,该笔钱款属于不法请托款,目的是干预司法、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一、法律依据:区分“合法财产”与“不法请托款”

    《刑法》第六十四条是涉案财物处理的核心依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关键判断点在于:被害人被骗的钱款是否属于合法财产。捞人找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被羁押人员脱罪、减刑、取保候审等)的请托,本质是干预司法公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重不法行为。

    从民法层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不法目的的给付(不法原因给付),法律不予保护——被害人在民事上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层面也不应判决返还。

    二、司法实践:为何“捞人型诈骗”的钱款多被没收?

    1. 法理逻辑: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捞人请托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行贿、找关系等)规避法律制裁、干预司法,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如果法院将此类不法请托款返还,无异于变相保护甚至鼓励违法行为。

    2. 典型裁判规则:被害人基于严重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不予发还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均遵循这一规则:

    福州仓山法院案例:被害人李某某请托“捞人”被骗6.8万元,法院不仅判处被告人诈骗罪,还从被告人处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并从李某某处追缴已退还的5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南雄法院案例:被害人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亲属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被骗财物应予收缴,不予返还
中国长安网权威解读:被害人所托“捞人”事项系违法行为,不属于“合法财产”,因此不适用返还规则
3. 与普通诈骗案件的区别

    普通诈骗中(如电信诈骗、购物诈骗),被害人交付财物是为了获取合法商品或服务,其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追缴的赃款应返还被害人。而捞人型诈骗中,被害人与诈骗分子本质上是“各怀不法目的”,法律对双方均不予保护。

    三、特殊情形:是否存在例外?

    理论上,若能证明请托目的不涉及干预司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属于轻微违规或一般不当,可能存在返还空间。但“捞人”(脱罪、减刑、取保等)本身就是严重干预司法的行为,几乎不存在例外。

    司法实践中,个别早期案例可能存在返还情况,但近年裁判日益统一:对于涉及妨害司法的严重不法请托,涉案钱款一律没收。

    四、额外法律风险提示

     人财两空风险:不仅被骗钱款可能被没收,被害人自身还可能因涉嫌行贿罪、妨害作证罪等面临刑事追责
民事救济途径受阻:即便诈骗分子被定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请托款,法院也会因不法原因给付驳回诉讼请求
退赔不等于返还: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是其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但退赔的钱款最终去向由法院依法决定(捞人请托款通常没收),而非直接返还被害人。

    五、总结

    捞人找人被骗的钱款,通常会被司法机关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而非返还给被害人。根本原因在于该笔钱款是用于严重违法请托(干预司法)的不法请托款,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合法财产”范畴。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与正当秩序,而非试图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遇到亲属被羁押,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轻信“捞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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