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出于人情、情面,在借钱给亲戚、朋友时,不写借条、不签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就直接转账,一旦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对方逾期不还甚至翻脸不认账,出借人往往手里只有一笔转账记录,维权十分被动。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因缺少完整借款证据,最终败诉。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被告李某以家庭应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欠条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也未对借款过程进行聊天留存、录音固定,当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万元。数月后,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主动还款,原告多次微信、当面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续直接回避沟通,催讨无果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辩称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自愿给付的其他款项,并拒绝偿还任何费用,庭审中,原告除一份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外,无法提交借条、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收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的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偿还借款,不仅要证明钱已经转给对方,更要证明双方确实是借钱、欠钱的意思表示?该案中,原告仅提交了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无法直接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无法证明双方达成过真实、明确的借款合意。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金钱往来一定要公私分明,无论是借给亲戚朋友还是同事邻里,无论借款金额大小、关系远近,都不要仅凭口头信任就盲目转账,务必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借款流程,借款时一定要要求借款人当面出具内容要素齐全、书写规范的书面借条,写清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是否约定利息、逾期责任等关键信息并签字捺印,尽量通过银行、正规支付平台实名转账,并在转账时规范备注“借款”字样,全程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全部原始证据,借款到期前后要及时合理催收并固定催收记录,一旦发生逾期不还、恶意拖欠、刻意失联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携带全部证据材料依法理性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冲动维权、私下采取过激行为,同时要自觉远离高利放贷、违规拆借等违法行为,守好自身合法财产安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依规留痕的良好法治习惯,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合法有序的社会借贷环境。(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