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明晰共同饮酒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引导公众树立文明饮酒、安全交往的法治理念,让我们通过一起共同饮酒后未及时有效救助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典型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共同饮酒人、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承担规则。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阿某主动联系被告图某,图某遂邀请阿某前往其工作的娱乐场所,阿某饮用了图某提供的酒及饮料,随后二人前往被告沙某经营的烤肉店就餐并饮用啤酒,其间图某邀请同事玛某、亚某一同就餐,后玛某、亚某先行离开。
就餐后期,阿某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丧失自主起身能力,意识、行动均出现明显异常,图某仅进行了简单搀扶尝试,未采取拨打急救电话、未联系家属,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将阿某独自留在烤肉店休息,自行返回工作岗位。后烤肉店经营者沙某发现阿某口吐白沫、身体极度危急后,联系图某到场,最终众人乘坐艾某的出租车将阿某送医。经诊断,阿某已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不排除阿某因酒后自身疾病突发死亡”。
事后,阿某的家属作为原告,将图某、沙某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863965.50元,两名子女抚养费144852元,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玛某、亚某、艾某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自身身体状况,却主动参与饮酒,忽视过量饮酒的健康风险,是导致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85%的主要责任。
图某作为主动邀约饮酒的共同饮酒人,因先行饮酒行为产生法定救助义务,且该义务重于普通同饮者,图某在同伴陷入生命危险时,仅简单处置擅自离开,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1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6567.45元。
烤肉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沙某对店内消费者人身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发现消费者身体异常后,未第一时间实施救治、拨打急救电话等核心救助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5%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8283.73元。第三人玛某、亚某、艾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聚会,饮酒要适度、文明。坚决杜绝恶意劝酒、强迫饮酒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若同伴出现醉酒、身体不适等状况,共同饮酒人要及时履行照看、送医、联系家属等救助义务;经营场所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身体异常,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切莫心存侥幸、疏忽大意,既要守道德本分,更要守法律底线,避免小疏忽酿成终身悲剧。(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