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发〔2026〕42号文(央行等8部门,2026-02-06)聚焦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全链条风险,将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刑事追责边界进一步厘清并强化;企业与个人面临的刑事风险,集中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证券、诈骗、洗钱、传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且呈现全链条追责、穿透式监管、跨境延伸的特点。以下从监管核心定性切入,详解罪名适用、场景风险、责任主体与合规边界。
一、文件核心定性:非法金融活动的刑事红线
银发〔2026〕42号文明确: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兑换、交易、衍生品、融资等)属非法金融活动
RWA代币化(利用分布式账本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发行交易)未经批准在境内开展的,属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发行证券、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犯罪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核心追责规则:全链条打击+跨境延伸——不仅处罚直接从业者,还追责明知/应知而为非法活动提供协助的机构与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频刑事罪名详解与适用边界
(一)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基础罪名
核心适用场景: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交易、做市商、交易撮合、定价清算等业务
未经许可提供虚拟货币钱包、托管、支付结算等服务
未经批准发行稳定币、RWA代币并提供交易服务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入罪要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典型情形: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OTC“场外交易”撮合、为RWA代币提供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司法实践中常以“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定性。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面向公众募资的重刑风险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适用场景:以RWA代币、虚拟货币为名,承诺保本付息或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核心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
2.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适用场景:以虚拟货币、RWA代币为幌子,虚构底层资产、伪造项目背景、虚假宣传收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资金
与非吸的核心区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虚构项目、资金挪用/挥霍、卷款跑路等);量刑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适用场景:RWA代币若具有股权、债券或资产证券化属性(如以公司股权、债权、不动产收益权为基础发行代币),未经证监会等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司法穿透逻辑:不因其名为“代币”而改变证券本质;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业务,同样可能被穿透认定。
(四)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虚拟货币成赃款通道的高风险点
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混币、跨链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利用虚拟货币为非法集资、诈骗等上游犯罪转移赃款
入罪门槛: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量刑区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洗钱数额5%-20%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20%罚金)
(五)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虚构事实骗取财产的兜底罪名
适用场景:
虚构RWA代币底层资产真实性(如伪造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虚假宣传代币“保本保收益”“高回报低风险”“即将上市/合规化”
以“区块链创新”“金融科技”为噱头,骗取投资者资金后失联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不必然具备“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特征;可适用于一对一或小规模诈骗场景。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适用场景:虚拟货币或RWA代币项目设置层级返利、拉人头计酬机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典型特征:金字塔式结构;入门费+层级奖励;强调“拉新”而非真实资产价值/盈利。
(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技术与服务提供者的“共犯风险”
核心适用场景(易被忽视但高发):
互联网企业为非法虚拟货币、RWA代币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
技术服务商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器托管、APP开发、智能合约编写等服务
支付机构、个人收款码为非法交易提供资金通道,且明知/应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
入罪要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如流水、获利、被帮助对象犯罪后果达到追诉标准)。
(八)其他关联罪名
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相关:可结合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证券等罪名综合认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通过黑客技术窃取他人虚拟货币/代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与洗钱罪竞合时,优先适用洗钱罪;不构成洗钱罪时,可适用本罪
三、分主体刑事风险场景全梳理
(一)虚拟货币/RWA项目方(核心风险主体)
1. 直接发行方风险:
-发行虚拟货币、稳定币、RWA代币募集资金→涉嫌擅自发行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以境内资产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发行代币→被穿透认定为“面向境内公众非法募资”,叠加跨境金融监管违法风险
-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涉嫌非法经营(非法从事货币发行/支付业务)
交易平台运营风险:
-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交易撮合、做市、清算→非法经营罪
-虚构交易量、操纵价格、挪用用户资产→叠加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洗钱罪共犯风险
(二)金融与中介机构:合规失守即触刑
1. 金融机构(银行、支付机构、证券期货公司等):
-为虚拟货币/RWA代币非法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洗钱罪共犯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违规提供RWA服务,未纳入合规风控→母公司与相关责任人面临追责
2.信息技术服务商:
-为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器托管、域名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项目方从事诈骗、非法集资仍提供智能合约开发→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共犯
3.互联网企业:
-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允许违规代币广告投放→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责风险
4.中介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明知项目非法仍出具虚假合规意见、审计报告→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上游犯罪共犯
(三)个人从业者:穿透式追责无死角
项目创始人、CEO、CTO、运营负责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使项目注册在境外(如开曼、新加坡),只要境内有实际运营团队、面向境内用户,仍可被追责
销售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积极发展下线、虚假宣传→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共犯
技术开发人员:明知项目用于非法活动仍提供核心技术支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上游犯罪共犯
普通投资者:个人投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存在以下例外风险:
-帮助他人兑换虚拟货币并收取佣金,流水/获利巨大→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虚拟货币转移→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组织他人参与非法交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四)跨境业务场景:境外主体与跨境协助的刑事风险
银发〔2026〕42号文强调“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主体”监管,刑事风险延伸至跨境场景:
境内团队在境外设立平台,面向境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RWA交易→穿透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为境外非法平台提供境内支付通道、营销引流、技术运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
境内权益(如股权、不动产)在境外代币化发行→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境外主体通过互联网向境内提供服务,其境内工作人员(如客服、技术、运营)→可被追责为直接责任人
四、特殊风险提示: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立案的转化路径
银发〔2026〕42号文构建“行政+刑事”双轨追责体系:
先由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涉案人数众多(非法集资30人以上或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
-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诈骗、卷款跑路、暴力催收等严重情节
司法实践中,常以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活动性质”作为刑事立案与定性的重要依据
五、合规边界与风险规避要点
1. 绝对禁止的红线:
-境内不得开展任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融资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RWA代币化发行与交易(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除外)
-不得为非法虚拟货币/RWA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资金、技术、推广、场所等)
2.境外业务合规底线:
-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主体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经国内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严禁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发行代币进行融资
-严禁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个人风险规避:
-远离虚拟货币/RWA代币投资炒作,避免民事行为无效+财产损失自担
-拒绝为非法平台提供收款、推广等协助,警惕“跑分”“代投”等陷阱
六、总结
银发〔2026〕42号文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风险的监管进入全链条、穿透式、跨境延伸的新阶段。企业与个人必须认清: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刑事风险,已从传统的交易、融资环节,扩展至技术支持、营销推广、资金结算等所有辅助环节;且不因“境外注册、境外运营”而豁免——只要业务触及境内主体、资产或用户,刑事追责即可延伸覆盖。建议立即开展合规自查,对涉虚拟货币/RWA业务果断整改或退出,避免刑事风险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