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刻在中华民族骨血里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不少子女却以“经济困难”“家庭矛盾”等为由逃避责任,但这些“借口”在法律面前毫无立足之地。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看清赡养义务的法定刚性——它不容回避,更不能推诿。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夫妇年近古稀,身体状况不佳,张某因脑梗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日常起居全靠他人照料,李某被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缠身,需长期服药。老两口每月仅靠1200元农村养老金维持生计,夫妇俩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成家且具备赡养能力,儿子在县城经营小超市,年收入约8万元,女儿在当地企业务工,月工资4000余元。
2023年起,张某夫妇多次向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轮流照料的请求,却屡屡被拒,儿子以“超市亏损、要养孩子”为托词,仅偶尔探望,分文未付;女儿因早年分家产生矛盾,以“父母偏心弟弟、没分家产”为由,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轮流照料日常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实地核查老人身体、经济状况,结合子女收入水平与家庭负担,依法判决两个子女每月各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200元(合计2400元,覆盖基本生活与部分医疗开支),两个子女每月轮流去父母家中照料4天(负责日常护理、购药等),若无法亲自照料,需自行聘请护工并承担费用。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
赡养义务基于血缘与法律,不因父母财产分配、家庭关系亲疏而免除。子女的“经济困难、财产纠纷”均不是拒绝赡养的合法理由。即便确有困难,子女也应在能力范围内以劳务、少量费用等方式承担责任。
赡养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法律为老人的晚年托底,也为子女的责任划界。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律与亲情的双重守护下,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