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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分手后账这么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燃  日期:2026-2-14 字体: [大][中][小]

    恋爱时浓情蜜意,金钱往来往往不设防;一旦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借贷关系该如何界定?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转账,大多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借条更是少见。当爱情走到尽头,因金钱往来引发的借贷纠纷,该如何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原告小a与被告小c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a多次向小c转账,小c借小a的信用卡刷卡套现。2023年6月,小c向小a出具借条,载明小c欠小a28万元,并承诺2024年5月前还清。借、还款金额品迭后,小a实际向小c出借247947元。分手后小a多次向小c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小c辩称,二人基于情侣关系进行转款系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归还性,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自己在向小a借款前曾给小a转款17.6万元,系在小a处预存的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不因恋爱而转变为自然之债。因双方对借期内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小c抗辩在小a处预存的开支,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表达情感的特殊数字金额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款由于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借款,则不作为出具借款或偿还借款考虑,旅游报销等亦不作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小c向小a偿还借款24297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1、借贷关系认定:“合意+交付”缺一不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法定要件。双方表达情感的特殊数字金额(如“520”“1314”)、生活费等转账基于恋爱关系都容易被认定为赠予,而非借款。因此,恋爱期间借款,需出具书面借条,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利息计算规则:无约定则无息,逾期利息依法支持

    本案中,双方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院认定借期内不计付利息;对于逾期未还的款项,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支持出借人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这意味着,即便借条未约定利息,债权人仍可就逾期还款部分主张合法利息,维护自身权益。

    3、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出具借款主张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佐证;而被告抗辩要求在借款中品迭“预存开支”,却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该款项与本案借贷存在关联,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爱情虽美好,财务需理性。情侣之间既要真诚相待,也要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金钱纠纷伤害彼此感情。情侣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赠与/共同开支),借款尽量写借条,转账备注清晰,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消费记录等。发生纠纷时,优先诚信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因情绪冲动、证据缺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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