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境流通性等特点,逐渐成为贿赂犯罪的新手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尤为复杂。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其交易又常涉及境外平台,监管难度大。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使得虚拟货币在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认定以及受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准确认定虚拟货币行贿受贿案件中的数额,平衡打击犯罪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对数额认定的影响
1.1 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明确,多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如《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否定其货币属性与金融属性,不承认其作为法定货币或代币的地位。但从民法角度看,《民法典》第 127 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提及,这为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预留了空间。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职能,但因其具有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常被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 “虚拟商品”,可成为刑法保护对象。
1.2 法律属性对数额认定的关联
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特殊性,使得在受贿数额认定时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财物的认定方式。一方面,由于其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不能直接以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价格来确定受贿数额,否则有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合法交易之嫌,与现行金融监管政策相悖;另一方面,其财产属性又决定了需对受贿的虚拟货币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犯罪数额,这就需要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与法律限制下,探寻合适的数额认定标准。
二、现行司法实践中数额认定的主要观点与做法
2.1 以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认定
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应以受贿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受贿数额。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能够反映受贿行为当时虚拟货币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符合犯罪构成中对犯罪行为及结果发生时状态的考量。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参考行为发生当日主流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价格数据,通过专业机构对数据进行固定、分析,以此确定受贿虚拟货币的价值。然而,这种做法存在明显弊端。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极大,24 小时不间断交易,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涨跌。选择不同的时间节点,市场价格差异巨大,难以精准确定一个能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市场价格”。而且,我国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直接采用境外平台价格数据,在合法性与证据采信上存在争议,有间接承认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合法性之虞 。
2.2 以销赃价格认定 当受贿人将收受的虚拟货币变现时,有观点主张以销赃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这一做法在其他犯罪类型中有类似规定可参照,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在虚拟货币受贿案件中,若能明确受贿人销赃的价格,以此认定受贿数额具有直观性,能反映犯罪行为实际获取的非法利益。但该方法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受贿人完成销赃的情形。若受贿人未对虚拟货币进行变现,或者获利后反复进行交易,导致难以确定最终销赃价格时,该方法便无法准确认定受贿数额。
2.3 以购入价格认定
还有观点建议以行贿人购买虚拟货币的价格或受贿人获取虚拟货币时对应的购入成本来认定受贿数额。在洗钱犯罪中,已有类似计算方式的应用,如陈某枝洗钱案中,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在虚拟货币受贿案件中,若能查明行贿人购入虚拟货币的价格,以此作为受贿数额认定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贿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价值。然而,实践中要准确查明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并非易事。虚拟货币交易常通过复杂的网络渠道,涉及境外平台与匿名交易,交易记录难以追踪,且部分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价格、多重交易环节等情况,导致购入价格难以精准确定。
三、构建阶梯式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的设想
3.1 规则构建的必要性与原则
鉴于上述三种观点在实践应用中的局限性,有的学者建议构建一套阶梯式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十分必要。该规则需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不与虚拟货币相关监管政策冲突;公正性原则,确保认定结果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非法获利情况,保障司法公正;可操作性原则,规则所依据的数据、标准在实践中易于获取与判断,便于司法机关实际应用。
3.2 具体规则内容
1.优先以购入价格认定:在虚拟货币受贿案件中,若能通过侦查手段,如追踪交易记录、获取相关电子证据等,明确行贿人购买虚拟货币的实际支付价格,或者受贿人获取虚拟货币所对应的成本(如通过挖矿等方式获取时的投入成本),则应以该购入价格作为认定受贿数额的首要依据。这一方式符合犯罪数额认定中对实际损失与非法所得的考量,能直接反映行贿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价值转移情况。例如,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贿人花费 50 万元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比特币用于行贿,且该比特币被受贿人收受,则受贿数额可认定为 50 万元 。
2.无法查明购入价格时以销赃价格认定:当司法机关无法查明涉案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但受贿人存在将虚拟货币变现(即销赃)的行为时,应以销赃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在确定销赃价格时,需综合考虑销赃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因素,确保价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例如,受贿人在收受虚拟货币后,通过境外某交易平台将其出售,实际获得 60 万元,则受贿数额认定为 60 万元。但需注意,若受贿人多次销赃且价格不一,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主要销赃行为的价格或者综合计算销赃均价来认定 。
3.既无购入价格也无销赃价格时以行为时市场价格认定:若案件中既无法查明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受贿人也未进行销赃,则可采用受贿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来认定受贿数额。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多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价格数据,通过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等方式,确定一个相对合理、能反映当时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同时,为避免与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冲突,在证据采信与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详细说明价格确定的依据与方式,强调该价格仅用于犯罪数额认定,并非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的认可。
3.3 规则适用的特殊情况处理
1.虚拟货币种类差异: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不同币种特性不同,如比特币价格波动大,而泰达币等稳定币币值相对稳定。在适用阶梯式认定规则时,对于稳定币,若以购入价格或销赃价格认定,可直接按交易价格计算;若以市场价格认定,因其与法币存在相对稳定的兑换比例,可参考该比例及当时市场情况确定价格。对于价格波动大的虚拟货币,在认定市场价格时,除考虑行为发生时价格,还可适当参考一段合理时间内(如受贿行为发生前后一周)的平均价格,以平衡价格波动影响。
2.多次行贿受贿及币值变化:在存在多次行贿受贿虚拟货币的案件中,应逐次根据上述规则认定每次受贿的数额,再累计计算总受贿数额。若受贿后虚拟货币币值发生变化,如升值,升值部分应作为非法所得的孳息予以追缴;若贬值,仍应以认定的受贿数额为准,不能因币值下降而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对受贿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
四、结语
虚拟货币行贿受贿案件中数额认定规则的完善,是应对新型腐败犯罪的关键环节。通过明确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分析现行司法实践中数额认定的观点与做法,构建以购入价格、销赃价格、市场价格为先后顺序的阶梯式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并对特殊情况进行合理处理,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较为准确地认定虚拟货币受贿案件的犯罪数额,实现打击犯罪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平衡,确保司法公正。随着虚拟货币技术与应用的不断发展,司法机关需持续关注相关法律问题,适时调整完善认定规则,以有效遏制此类新型腐败犯罪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