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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一般人不会注意的隐瞒境外存款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1-30 字体: [大][中][小]

    最近,新闻时常报道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因隐瞒境外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昆明市原市长刘某,以及某银行行长何某,均被指控隐瞒境外存款罪。当下不少人因各种原因,比如为了孩子上学、家人治病,或者在境外被赠予或继承的,均在境外有存款。根据我国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存款需要及时报备,如果不报备,就会触犯此项刑事责任。

    一、核心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款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一款)共同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监管的刑法保障体系。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主体要件:特殊主体,仅限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政府公务员、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关键要点: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单纯从事技术、劳务工作的人员不构成此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境外存款未申报,也不构成此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

    明知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负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明知自己在境外有存款需要申报

    故意不履行申报义务,希望或放任隐瞒不报的结果发生

    关键要点:过失不申报不构成本罪,如因疏忽遗忘申报等情况,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仅给予行政处分。

    (三)客体要件:复杂客体

    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监管制度,特别是境外财产申报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要件:三个核心要素

    境外存款事实存在: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存款,包括存入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黄金等贵重金属

    依法应当申报而未申报: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务员法》等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申报其境外存款

    数额较大: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关键要点:无论存款来源是否合法(如合法工资、投资收益等),均需主动申报。隐瞒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不以"资金来源非法"为前提条件。

    三、立案标准与追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计算方式: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量刑处罚规定

    关键要点:此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二年有期徒刑,属于较轻的职务犯罪,体现了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义务的督促作用,而非单纯惩罚。

    五、司法认定中的重要问题

    (一)"境外存款"的范围界定

    地域范围: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

    财产形式:不仅限于银行存款,还包括:

    各种外币存款

    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支付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

    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存储

    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金融资产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主动申报与自首:在被查处前主动申报境外存款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给予行政处分

    共同犯罪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的,可构成共犯

    数罪并罚:如果隐瞒的境外存款是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同时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六、总结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罪名,核心在于强制申报义务和数额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如实申报境外存款,避免因隐瞒不报而触犯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构成此罪,但也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规范境外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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