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秩序,还可能触及法律红线,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部分员工心存侥幸,认为“货款暂时用用、后续补上就行”,却忽视了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挪用货款后拒不归还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指引,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员工法治素养。
案情简介:
被告甲某入职原告乙公司任销售员,于两年后离职。被告在任原告公司销售员期间,对外销售白酒和红酒,负责销售并配送到A县和B县两地。原告指派被告送货,被告送完货收取货款后,将货款私自留用未及时交还原告。经原、被告清算,被告私自留用公司货款高达40余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退还了大部分货款,对于剩余的款项,其向原告出具一份“今欠乙公司35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挪用公款”的欠条,被告签名捺印并留有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货款35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员工,收取货款后未及时向原告上交,而是擅自挪作他用,经原告催要后,归还了大部分货款,剩余货款35000元以欠条的方式进行确认。被告将不属于其的货款占为己有,获得了利益,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货款3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企业需完善财务制度,筑牢风险防线,员工应坚守职业底线,杜绝侥幸心理。职场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员工立身的根本。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与职业操守,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职场环境与市场秩序。(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