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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500亩土豆遭村民哄抢,处理不能“法不责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5-6-16 字体: [大][中][小]

    6月15日,安徽宿州的种植户曾先生反映,他在当地承包了500亩地种土豆,收获时却遭到大批村民哄抢。种植户称,哄抢从6月10日开始加剧, 最多时一天有数百上干村民赶来抢挖土豆,目前损失土豆预计近100万斤。6月14日,宿州警方对该事件立案调查。(6月16日红星新闻)

    曾先生承包500亩地辛辛苦苦种的土豆,收获时却遭到大批村民哄抢,这让承包人情何以堪?笔者以为,这种集体哄抢行为无异于强盗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集体哄抢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调查,但笔者以为,作为执法部门,绝不能因为涉案人数多而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否则,这就是一种纵容。

    据报道,此前河南驻马店也曾发生过村民集体哄抢承包人的花生事件。由于当地执法部门的法不责众,对哄抢村民没有采取必要的追责处理,结果导致连续三年出现村民集体哄抢花生事件,既给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让当地的营商环境大打折扣。同时,也有损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笔者以为,面对大批村民集体哄抢土豆事件,相关部门处理绝不能“法不责众”。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哄抢土豆的村民予以严惩重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赔偿的要赔偿,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必须让每一位哄抢村民付出应有的惩罚和代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包括村两委,应责令哄抢村民及时归还被抢土豆,以保护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对故意不归还者,应给予更严处罚。

    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借此契机,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不妨通过此次村民集体哄抢土豆事件,做到以案释法,以案警示,避免类似集体哄抢土豆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包括村两委,也应充当承包人的“保护伞”,为承包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农作物承包种植环境,加强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恶意的集体哄抢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遏制,并及时报警。绝不能坐视不管,任凭哄抢行为的发生,而损害当地政府和村两委的形象、声誉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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