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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的陨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1-8-5 字体: [大][中][小]

    原告李某琼与被告王某灿双方于2002年认识后同居生活。双方生育二个孩子,长子王某胜18岁(已成年且外出打工),次子王某路10岁,2006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长期吸毒,屡次强戒均不悔改,被告每次进戒毒所强制戒毒时间不低于两年,2017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即离家独自外出,2019年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外出、被告戒毒期间孩子由被告的母亲照管。现在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开庭前法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无法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所生的未成年次子王某路表示愿意与父亲生活,原告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原告一次性无法支付抚养费,开庭后调解也未达成协议,因此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琼与被告王某灿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所生未成年孩子王某路由被告王某灿抚养,原告李某琼自2021年8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抚养费在每年的8月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李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灿收到判决书后,情绪非常大,经常打电话骚扰法官,找原告的麻烦,法官引导被告案件在上诉期内,你可以上诉,但是被告就是不上诉。虽然案结,但事情未了;在无奈之下,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做思想工作,通过几天的跑路、白天黑夜的思想工作,在上诉期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原、被告均不上诉,接受法院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二、孩子王某路由被告王某灿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5000元;三、该抚养费由被告的母亲保管并合理支付给孩子王某路。

    案件终于圆满案结事了。(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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