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汉族,住鲁甸县乐红镇乐红村。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鲁甸县乐红镇关溜村。
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以开洗车场为名向原告借款1864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2017年12月,原告因经济困难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2019年3月1日再次索要遭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8640元;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某某辩称:我并未向原告借款,也不愿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姐弟关系,因原告退出二人共同投资的洗车场,被告承诺支付原告补偿款,并未对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遭到拒绝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某某自愿偿还原告龙某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00),此款定于2019年8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 。 二、原告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