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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前妻为了孩子再次诉至法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天燕  日期:2020-10-18 字体: [大][中][小]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5年6月经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长女陈某娇、长子陈某勇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王某暂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导致左手受伤及大脑神志不清,孩子陈某娇跟随爷爷生活,经常遭爷爷冷嘲热讽,孩子生活在这样的家庭导致孩子抑郁,且不给孩子读书,对孩子不尽教育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现在的家庭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跟随原告更有利于成长、学习、生活及交流,孩子也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女陈某娇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的抚养费到大学毕业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我同意将小孩陈某娇变更由原告抚养,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所生长女陈某娇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陈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并当庭给付。                

  二、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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