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住鲁甸县乐红镇施初村。
被告李某,女,住鲁甸县乐红镇施初村。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几个月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6年9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6年8月生育长子陈某尧,于2009年10月生育次子陈某超。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陈贵兴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告陈贵兴与被告李正琴离婚;二、原、被告所生次子陈超由原告陈贵兴抚养,长子陈尧由被告李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的老房子归被告李某所有,砖混结构的新房子归原告陈某所有。
被告李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我也同意抚养长子陈某尧,由原告陈某抚养次子陈某超,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子陈某尧由被告李某抚养,次子陈某超由原告陈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鲁甸县乐红镇施初村的土木结构房屋一间,原告陈某表示自愿放弃,归被告李某所有;双方位于鲁甸县乐红镇施初小学旁的砖混结构房屋一间,被告李某表示自愿放弃,归原告陈某所有。(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