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鲁甸县龙头山镇西屏村。
被告汤某,男,汉族,住鲁甸县龙头山镇西屏村。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汤才生于2011年10月8日,次子汤爽生于2012年10月8日,三子汤瑶生于2014年1月4日。建有共同财产平房一间,价值约5万元,欠有信用社贷款3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家庭,共同生活之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稍不如意就对原告大打出手,现在原告都还处于腰椎间盘滑脱,且在医治过程中欠下外债3.6万元。2016年6月12日,被告伙同他人到歌舞厅娱乐,原告说了被告几句,被告又要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迫于无奈,害怕被殴打,只好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由于原告的身体受到被告的伤害,长期都需要服药,因此,原告基本没有收入。现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汤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汤才、汤爽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平房一间,价值约5万元,归被告所有;四、共同债务欠信用社贷款3万元由被告负责清偿,原告欠下的医药费3.6万元由被告负责清偿;五、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三个孩子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900元,信用社贷款3万元我自己偿还,原告欠下的3.6万元医药费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自愿离婚;
二、 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子汤才、次子汤爽、三子汤瑶由被告汤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直至各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三个月支付一次;
三、原、被告双方位于鲁甸县龙头山镇西屏村的平房一间,原告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归被告汤某管理使用;
四、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债务欠龙头山信用社的贷款3万元,由被告汤某负责清偿,其余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负责清偿;
五、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