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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付款起纷争,调解厘清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丽蓉  日期:2026-2-9 字体: [大][中][小]

    买卖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是最朴素的规则,而长期合作中的信任与默契,更需要清晰的约定和及时的履约来维系。一旦货款拖欠,不仅会影响商家资金周转,还可能让多年的合作情谊蒙上阴影。

    案情回顾:

    甲某经营一家农具店,主要销售灌溉用的水管、接头、水泵等材料。乙某需要的灌溉材料几乎都从甲某的店里采购。双方的交易流程早已形成默契,乙某安排司机到甲某店里提货,甲某会在每次供货后,将详细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列成明细单,通过微信发给乙某,乙某核对无误后便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这样的交易模式一直持续到第二年下半年,期间合作顺畅,从未出过差错。

    然而,第二年10月的一笔货款却成了“例外”。当时乙某的司机分三次从甲某店里拿走了一批水管和水泵,总价值2.8万元。甲某按惯例将明细单发给乙某,乙某回复“收到”,却迟迟未付款。甲某起初以为对方资金周转紧张,没好意思催得太紧,直到来年春天,乙某仍未支付这笔货款。甲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乙某要么说再等等,要么干脆不接电话。无奈之下,甲某将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2.8万元货款。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甲某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里,有甲某发送的每笔货物明细,乙某均有确认,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此前的货款乙某都能按时支付,唯独第二年10月的这笔款项没有付款记录,而司机提货时在送货单上的签字,与明细单上的货物信息一致。

    在法官了解情况时,乙某坦言确实拖欠了货款,主要是因为当年种植的作物收成不好,资金回笼慢,并非故意不付。“我和甲某合作这么久,一直挺信任的,就是最近手头紧,他一催我就有点抵触,想着缓一缓再说……”乙某解释道。

    考虑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基础,且纠纷并非源于恶意拖欠,法官决定进行调解。法官先向乙某释明,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甲某供货、乙某确认明细后付款,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乙某接收货物后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也对甲某说,合作多年有感情,对方确实有困难的话,不妨商量一个还款计划,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给对方留了余地。

    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乙某认识到拖欠货款的不当之处,主动向甲某道歉,并提出分两期支付货款。甲某见乙某态度诚恳,也表示理解,同意了还款方案。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乙某还主动在协议中约定,若到期未付,自愿承担额外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的核心是“诚信履约”,无论是熟人合作还是陌生交易,都要守规矩、留凭证,遇到纠纷理性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让每一笔交易都经得起检验,让合作关系走得更稳、更远。(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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