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合伙做生意,本是想抱团取暖、共奔前程,可一旦涉及资金往来、利益分配,若没说清道明,很容易伤了和气、断了情分。
案情回顾:
原告乙某与被告甲某是堂兄弟,关系一直不错。甲某找到乙某,说自己想经营一家店铺,但启动资金不足,希望乙某能先帮忙垫付一部分款项,等店铺盈利后就还给他。乙某想着是自家兄弟,二话不说就通过银行转账给甲某转了账,当时双方没签任何书面协议。
不久后,店铺顺利开业并正常经营。乙某想着店铺已步入正轨,便找甲某商量退还垫资款的事。可甲某却表示,这 钱不如算作乙某的投资,以后每月给乙某分红,乙某当时虽有些犹豫,但也没有明确反对。然而,店铺经营了一年多,甲某既没给乙某分过一次红,也没提过退还垫资款的事。期间,乙某从未参与过店铺的实际管理和经营,几次询问分红或还款,甲某都以“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推脱。几个月后,乙某实在忍无可忍,认为自己当初只是垫资而非投资,要求甲某退还垫资款,遭到拒绝后,只得将堂兄弟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亲属关系,简单判决可能让两家人彻底反目。法官先分别与乙某、甲某沟通,了解到矛盾的核心在于:乙某认为“垫资”就是借款,理应归还;甲某则觉得乙某当初默认了“投资”说法,现在店铺没赚钱,不该“抽走资金”。
法官先向甲某释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但该案中,乙某既未参与经营,双方也无书面投资协议,甲某仅以口头说法主张“投资”,缺乏证据支持。而乙某能提供转账记录,结合当初“垫付”的语境,更符合借贷的特征。
随后,法官从亲情角度劝解:“亲兄弟明算账,但算账不能伤了亲情。当初乙某信任你才出钱帮忙,现在有分歧好好谈,别让钱成了隔断亲戚的墙。”同时也提醒乙某,亲戚间办事虽讲情义,但涉及大额资金最好留书面凭证,避免日后纠纷。
经过多次调解,甲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退还乙某的垫资款,乙某也表示理解店铺经营不易。两人商量好退还金额后,甲某当场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官提醒:
“亲兄弟明算账”,大额资金往来要留凭证。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还款时间或分红方式等,避免口头约定说不清、道不明,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区分“借款”与“投资”的边界。借款是“有借有还”,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投资则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通常会参与经营管理。本案中,乙某未参与经营,双方也无共担风险的约定,因此款项更倾向于借款,理应返还。
亲情是宝贵的财富,亲属间合作或经济往来时,既要讲情义,更要守规矩、明权责,这样才能既维护利益,又不伤感情,让“抱团”真正成为温暖而非负担。(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