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企业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廖卫芳:游泳馆的救生员不能“缺席”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5-7-17 字体: [大][中][小]

    暑期来临,很多游泳馆中孩子成了主力军。记者走访多家游泳馆发现,救生员兼任教练员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很难见到专门坐在救生椅上观察的救生员。而在救生员的招聘方面,一些用人单位明显也并不上心,无证就能上岗。还有些单位要求“有证”,但居然用网上做的假证就能蒙混过关。(7月16日《北京晚报》)

    眼下,正值“炙烤模式”,很多游泳馆成了市民消暑纳凉的好去处。这其中既有成年泳者,又有未成年泳者,甚至还有老年泳者。对于游泳馆经营者而言,泳者人数多,生意自然就好,但生意再好,泳者的人身安全显然是最重要的。为此,很多游泳馆都会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救生员”,这无疑给每一位泳者提供了一道安全保障。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游泳馆一心只顾多赚钱,而往往忽略了泳者的安全保障。比如:有的游泳馆只是象征性地安排了一名救生员,完全没有达到救生员的配备要求;更有甚者,有的游泳馆只安排了一名售票员在大门口收费,泳池里并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人员,更别提会安排救生员。可见,游泳馆的安全意识是多么的淡薄。

    近些年,各地游泳馆因救生员配备不到位而导致泳者溺亡的事例已发生多起,有的是泳者突发疾病而溺亡,有的是泳者手脚抽筋而溺亡,还有的是泳者年龄小不识水性而溺亡,等等。笔者在想,如果游泳馆里配齐配足了救生员,这些溺亡事故就可能得以避免。可以说,游泳馆配齐配足“救生员”是非常必要的。

    以浙江为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可见,游泳馆配齐配足“救生员”是有明文规定的。

    笔者以为,针对一些游泳馆救生员配不齐、配不足,以及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坐视不管,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方式,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配齐配足救生员。

    游泳馆的救生员不能“缺席”。一方面,希望游泳馆切实树立起“泳者至上,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配齐配足救生员,绝不能让救生员“缺席”;另一方面,也希望相关部门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督查、严把关,督查游泳馆把配齐配足救生员当成一项“硬规”“铁规”,从而共同守护每一位泳者的人身安全。(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