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结束后,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
案情简介:
吴小某的父亲吴某和母亲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吴小某随父亲吴某生活,母亲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从2017年离婚至今陈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并且对孩子不闻不问,给孩子造成了极大伤害,并因孩子越来越大,按照原有的抚养费并不能满足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所需,吴小某及其父亲吴某与陈某多次沟通无果,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给付欠付的抚养费,同时变更抚养费标准。
法院调解:
“虽然咱们两个感情破裂了,可孩子是无辜的,他可是你的亲儿子,你怎么忍心不管不问的!”
“我不是不想给,但我收入又低,爸妈还生着病,的确抽不出时间看孩子,也拿不出那么多抚养费。”......
调解工作开始后,承办法官迅速抓住重点,即双方虽然有争议但在爱孩子这件事上是一致的,于是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以“亲情纽带”为切入点,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向陈某释明法理,强调抚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持续性;另一方面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孩子成长需求及现实困境。经法官耐心疏导,陈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自即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吴小某成年且独立生活时止。陈某还承诺将定期探望孩子,以实际行动弥补亲情缺失。
法官寄语:
抚养费的产生并不一定源自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责任的负担,而是全方位的贯穿于女子抚养的全过程,无论双方是否结婚、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更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