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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自愿给我的,我为什么要退?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姑丽拜热木  日期:2024-9-27 字体: [大][中][小]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文化中的重要礼仪之一,代表了新郎对新娘家的尊重和感激。但是并不是每一段婚姻都会圆满,而离婚时彩礼往往会成为矛盾的中心,那么离婚后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彩礼归谁所有?

    案情回顾: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关于彩礼归属问题的案件,阿某经介绍认识了热某,两人互生好感,迅速发展成情侣并结婚。二人登记结婚之后阿某给热某7万作为结婚彩礼,并为其购买1.5万元的金首饰,但由于双方尚未建立感情就匆匆登记结婚,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均有较大的差异,二人因此悔婚并登记离婚,阿某要求热某退还7万彩礼和1.5万价值的金首饰,热某认为彩礼和金首饰是男方自愿赠与的,并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离婚后对其的名誉损失较大,不同意退还彩礼,于是阿某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热某退还其给的彩礼以及购买金首饰的钱。

    法院审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法官根据双方离婚原因和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对双方开展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对法律的解释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热某同意返还阿某给的7万元和购买金首饰的1.5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提醒:

    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代价而沽。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之一,阿某有权要求热某返还彩礼。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对于彩礼问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已成立、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开始的情况下离婚,与当初给付的彩礼目的明显背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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