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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问题调研——-以笔者所在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审理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萌 刘黎明 张梦阳  日期:2024-10-18 字体: [大][中][小]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辐射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数字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在此背景下,网络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随着即时通讯技术、互联网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衍生出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不仅本身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还关联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多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络环境平稳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笔者以所在法院审结的帮信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对犯罪群体、手段、模式等的系统分析,研究梳理帮信罪案件的现状及审理困境,提出防范治理帮信犯罪的有效建议。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审理概况

    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帮信案件数量明显激增,呈现逐年增长特征。其中,帮信案件在上游犯罪类型、认罪认罚率、息诉服判率等方面相对稳定,但在案件适用程序、犯罪行为模式、缓刑适用比例、犯罪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变化规律,需进一步研究。

    (一)案件数量占比较高,关联案件数量激增。2022年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结案数为13件,涉及被告人25人,年龄段22—39岁;截止2023年8月份结案数为32 件,年龄段22—59岁;“断卡”行动以来侦破的该类案件陆续进入起诉阶段,造成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由此引发的关联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明显增加,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3件,而2020 年同期新收仅3件。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卖卡人在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之后又挂失私自转出被骗资金的情形。

    (二)犯罪分子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多为低收入青年。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对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犯罪认识不足,盲目追求低投入高回报,引发犯罪。通过分析判决发现,犯罪分子的学历背景分布范围较为集中,整体学历偏低。在笔者选取的20 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分子中,文盲3人,小学学历10人,初中学历5人,高中及以上学历2人;就业总体不稳定,就业状态为无业的有18 人。受教育程度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没有稳定的工作,更容易被“高回报”的宣传诱惑。另外,如今信息技术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犯罪分子通常借助虚拟电话号码、虚拟地址实施诈骗行为,进一步加剧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三)存在趋利心理。比如,2021年12月7日笔者所在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在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各办理了1套中国建设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给王某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从中各获利2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所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结算总额达到人民币600余万元,和人民币130余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对于自己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明知不妥,但仍然出售给他人使用,导致其出售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出售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总额分别达到600余万元、130余万元,支付结算总金额均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情节严重。同时也发现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属于“95”后,初中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出售银行卡的行为知道是不对的,但并没有认识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触犯刑法,经过法官释法及当庭教育,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也深刻认识到出售银行卡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深刻的法律教育,均表示绝不再犯。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罚金3000元,并依法收缴违法所得。犯罪分子最终人财两空。

    (四)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欠缺。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由于防范意识的缺失,个人信息在无意中容易泄露,随手下载的APP、扔掉的快递包装、扫码点赞等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加上目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黑色产业链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导致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为精准诈骗提供了土壤。随着时代的发展,电信诈骗的手段不断升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都是利用被害人的弱势心理来获取暂时的信任,用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思维,激发被害人“自愿”转账。犯罪行为方式隐蔽。通过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进行犯罪的案件8件,当事人通过即时通讯APP等社交平台或私人搭建的网站、“跑分”APP平台进行交易,无须实名认证,无固定犯罪场所,查处发现难度大。上游犯罪查实后,追踪银行流水为该类案件主要发现方式。

    (五)量刑整体相对从严,涉财产执行及时。适用缓刑从严。对此类犯罪从严打击态势造成实际裁量中量刑严格,该罪名缓刑适用率远低于整体水平。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被骗人数较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量刑把握得也较为严格。对涉财产执行部分均及时彻底移送执行立案,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帮信案件的变化规律。

    1、案件数量激增。2022年至2023 年审结帮信罪案件37件57 人。案件数量及判处的被告人数量呈现增长态势,

    2、案件适用程序由繁到简。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9 件,适用简易程序比重逐步增加。

    3、犯罪模式逐步组织化、规模化。在已审结的帮信案件中,除1件系操作GOIP 设备为他人技术支持服务外,其余均为通过买卖“两卡”或支付平台账号为其他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售卡外,还包括前往异地办理并出售银行卡、配合刷脸验证等行为。从犯罪行为模式变化分析,帮信犯罪卖卡人的行为由单纯买卖银行卡到有组织的买卖对公账户等,犯罪手段逐步隐蔽。

    4、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比例逐步增大,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逐步增加。

    帮信案件特征。

    1、犯罪手段中租售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比例居高不下。

    2、被告人年轻化、低龄化。判处的帮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平均年龄为27 岁,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为59岁。

    3、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不稳定。从受教育程度情况来看,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人数最多为27人。此外,被告人认罪认罚比率高、案件辩护率低,上诉率低。

    4、帮信犯罪具有衍生其他犯罪的可能。在已审结的帮信案件中,有11件衍生为敲诈勒索罪,1 件衍生为盗窃罪。帮信犯罪案件的衍生犯罪,主要形式表现为“帮信”后“黑吃黑”现象,这反映出帮信犯罪除对其上游犯罪有帮助作用外,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特征及形成原因

    (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与“断卡”行动持续深入,使得租售银行卡类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国开展了系列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远程非接触特性,叠加当前网络技术的空前发展,对电诈犯罪进行直接打击的难度较大。针对电信诈骗必须要借助“资金流”和“信息流”完成犯罪的特点,国务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席办开展了专门打击非法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的“断卡”行动,以期彻底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链条。行动后,租售银行卡类的帮信犯罪开始大规模进入司法程序,传导至法院就出现了帮信罪案件激增的现象。同时也能体现出帮信犯罪的上游犯罪仍旧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主。

    (二)对帮信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是租售银行卡类犯罪手段逐渐专业化、规模化的一大原因。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银行卡是实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的基本工具,一次电信诈骗往往需要多张银行卡之间相互转账才能完成,而银行卡的办理要求往往十分严格。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银行卡的高需求与办理的严格限制催生了专门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的“卡商”。在买卖“两卡”或支付平台账号案件中,均有专人负责招募、带领办卡或管理看护,分工相对明确,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从本院审理的帮信犯罪的变化趋势也能体现,帮信犯罪模式从最初只需要提供银行卡,逐步发展到需要租售银行卡人员进行刷脸认证、协助取现,逐步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以便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此外,对帮信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犯罪分子收卡用卡的犯罪成本不断加大,办卡用卡难度不断提升,单套银行卡的出售价格呈现出递增态势。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更大。

    (三)对网络犯罪链条式打击形势,导致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卡农”为主在网络犯罪链条中,租售银行卡的行为人处于整个犯罪链条的末端,却也是全链条中最易被打击的对象。以本院审理的帮信案件为例,被告人基本以“卡农”为主,这主要是因为帮信案件通常系被害人报案案发,容易侦查,而其上游犯罪如境外网络赌博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侦查难度高,破获难度大。从本院数据总结出帮信案件被告人的特征来看,被告人呈现年轻化、受教育程度低、职业不固定、收入不稳定等特征,而初犯率和认罪认罚率很高,可以看出此类被告人具备较低的犯罪能力,主观恶性相对小,逐利性质明显,对上游犯罪缺乏明确的认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此外,帮信案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对较少,从本院审理的帮信案件来看,有案件不能查清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且有被告人供述其租售银行卡并未实际获利。因此,对犯罪链条底层卡农以帮信犯罪予以刑事处罚,某种程度上存在入罪标准低、打击范围大、量刑过重等问题。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出售出租两卡行为,对于震慑犯罪、斩断电信诈骗灰黑链条、阻断电信诈骗资金链条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违法犯罪成本,挤压了电诈犯罪分子获利的空间。但是,帮信案件在具体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帮信案件数量激增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对于帮信案件的认罪标准、主观明知推定、情节严重等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287条、《帮信罪解释》等以及关于断卡行动的两个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帮信案件犯罪行为模式逐渐复杂,从单纯的租售银行卡,衍生为帮助取款转账、异地售卡并刷脸服务等其他行为模式,且同一案件中可能多种模式并存,这使得帮信案件在行为定性、主观明知、入罪标准以及证据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问题上存在模糊。例如在主观明知的问题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与可能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者之间的区别;此外在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过于单一等问题,由于此前缺少审判帮信罪案件的经验,并且相关针对性的指导文件也较为匮乏,导致法院在帮信罪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审判程序简化与犯罪模式趋于复杂存在一定矛盾。在审判资源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帮信案件的骤增反映到审判程序中,出现适用程序由繁到简的趋势,从最初以普通程序为主逐渐变化为以简易程序为主。与这一现象相反的是,帮信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却出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趋势,呈现逐渐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特征。适用程序由繁到简但犯罪模式由简到繁,这样一个完全相悖的变化对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租售银行卡行为评价和惩戒体系不健全,行刑衔接不完善。帮信犯罪案件,行为模式主要以租售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现有规定对租售银行卡行为的评价和惩戒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当下帮信案件的防范治理存在一定问题。惩戒体系不健全,存在真空地带。现有规定对租售银行卡的惩戒有两类,一类是银行惩戒,即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相关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一类是刑事惩戒。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现有的惩戒体系,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即可施加银行惩戒措施,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而在这中间的行为的惩戒与防范存在真空地带,对于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后果但是不符合帮信罪主观明知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进行恰当的处置,进而可能会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行刑衔接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 条对租售银行账户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在第44 条规定了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拘留。上述两条规定对租售银行卡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即只要租售银行卡就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反电诈法》在行刑衔接上仍存在一定问题,另外,如果租售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已经构成帮信罪,那么是否还仍旧要按照第31 条禁止租售银行卡的规定及配套的44 条给予行政处罚?

    (三)帮信犯罪打击精准度不高,不利于防范上游犯罪。目前,被告人为上层收购“两卡”的“卡商”外,其余案件被告人均系出售本人“两卡”的“卡农”,而职业从事收购的“卡头”极少在案,对用卡“需求端”打击相对较弱,“卡农”系主要打击对象。当前的形势下,对租售银行卡的打击出现明显的不平衡,对犯罪链条的“供用端”打击力度大,而对“需求端”的力度较小。从需求的角度看,利用他人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租售银行卡的源头,在对源头即“需求端”打击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会导致用卡需求长期存在。

    (四)社会治理重视不足,银行卡监督管理仍需加强。以银行卡管理为核心的预防体系尚不完善。帮信案件,基本以租售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据此,加强银行卡及其支付结算管理是预防帮信罪的关键一环。银行系统近年来出台系列措施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如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和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等,效果明显。横跨多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联动体系有待提升。帮信罪及其背后租售银行卡行为的社会治理涉及到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运营商、工商登记部门、银监会、政法机关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从目前的情况看,各部门和行业之间的联动体系还存在漏洞,如有的被告人由于租售银行卡的行为导致银行卡非柜台业务受到限制,但是网络支付并未受到影响;有的被告人通过设立登记新公司或者利用“僵尸”企业的方式获得对公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认识亟需提高。帮信罪作为2015 年新增设并且近两年才频繁适用的罪名,危害认识并不高,以小利就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有的甚至还提供刷脸转账帮助,如果再考虑到相当高的初犯率,很难推断出这些被告人事前充分了解到了这其中蕴藏的危险和危害。同样作为数量巨大的犯罪,相较于对危险驾驶犯罪形成的普遍、共性的认识,社会公众对帮信罪危害性的普遍认识亟需形成。

    四、防范治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对策

    (一)提升办案水平,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司法人员应加强理论研究,提升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效。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网络犯罪行为迭代速度快,导致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帮信行为模式层出不穷,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增多。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下,要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量刑不一的情形,达到帮信案件罪责刑相适应的目标。此外,建议建立帮信案件办理证据指引,明确帮信案件证据标准尺度,提高帮信案件办理质效。规范庭审流程。采取远程庭审的方式审理帮信案件有客观原因,但不能因此过度简化庭审流程。针对被告人无法到庭导致的法庭震慑力不够的问题,可以尝试协调被告人前往住所地管辖法院的法庭与庭审实时远程连线,增强被告人庭审的亲历性,保证庭审过程的严肃进行。

    (二)完善行政处罚,明确多层次惩戒处罚体系。刑事处罚在威慑力、严厉性上都超过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同时也具有效率高、占用资源少的优势。从审理的帮信案件看,被告人中不乏涉世不深的年轻人,也存在为数不少的贪图一时小利的低收入者,许多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少明晰的了解。对于这些人,在没有行政处罚措施时,通过充分利用刑事手段确可以起到严厉打击、震慑犯罪、遏制电信诈骗的效果,但在行政处罚措施设立后,打击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适用,原有的打击方式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可根据行为人行为危害性的不同,形成分层次的惩罚体系:存在信赖等关系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通过银行惩戒进行处罚;没有信赖关系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但对用卡人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备主观明知予以行政处罚;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且具备帮信罪主观明知,但不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要求的,可以按照《反电诈法》进行处罚;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帮信罪给予刑事处罚。

    (三)强化精准打击,及时从严惩治关键环节犯罪分子。要加大对电信网络犯罪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包括加大对专门提供“两卡”的“卡商”的打击力度,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数量来衡量电信网络犯罪打击的成效,而要以上游犯罪的打击数量来衡量”坚持打早、打小,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侦查机关可利用网安、技侦、情报等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疑似行为的方式、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处置案件线索,提高犯罪发现和侦破能力,在犯罪形成较为固定模式前依法予以打击。着重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领导层级,尤其对首要分子、组织者、累犯、惯犯,应予重点打击,审慎把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帮信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案件背后潜在的“卡商”线索,对存在的有效线索及时补充侦查,从源头杜绝帮信行为。区分具体犯罪行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从事介绍、联络、组织收卡的人和专门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非法支持帮助的犯罪分子或单位,应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年纪尚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仅少量出售自己“两卡”的被告人,可结合坦白、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从宽处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探索帮信案件集中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科学安排审判资源,成立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通过帮信案件集中立案、集中开庭,逐案审理模式,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于帮信犯罪,重点从主观明知、犯意联络情况、与上游犯罪区分进行综合审查判定,及时总结审判规律经验,形成统一认识。上级法院要适时出台案件证据标准、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统一辖区处理尺度,加大案件指导力度。

    (四)加强和完善综合治理,从源头防控帮信犯罪。加强银行卡监督管理,强化银行作为发卡人的担当作为力度。控制银行卡增量。在实践中,提高办理银行卡的限制,要求在设立一类账户时必须说明开通理由,并且加强了对办卡人的身份核验;有省市要求只有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缴纳一定年限社保才能够办理本地银行账户。该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可普遍推广借鉴,避免出现行为人前往政策宽松的地方办理银行卡。从审结的帮新案件数据,利用存量银行卡犯罪的情况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对异常账户及一些长期没有交易的“睡眠账户”开展整治。加强各部门行业联动,形成系统防治帮信犯罪新格局。帮信犯罪和电诈犯罪密切相关,可以探索形成由反电诈专班带头,各部门和行业充分参与的联动体系,进而形成工作对接畅通、线索移送及时、资源和技术支持共享、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防治帮信犯罪新格局。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高重点人群法治意识,深化法治宣传效果。提高防范帮信犯罪宣传针对性,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帮信案件被告人以年轻人居多,结合其易受互联网影响,倾向于被动、碎片式快速吸收信息的特点,在短暂的等待间隙或碎片化时间中进行防范宣传会有明显效果,如在地铁站、公交站、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手机视频应用视频切换或播放中、手机应用开启后正式运行前投放宣传视频或展示宣传海报,能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宣传质效。

    结语

    帮信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赚取利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去赚取“昧心钱”、“烫手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切断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链条,掐断帮信犯罪的脉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请勿将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结算卡、对公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参考文献

    1、叶玉秋、桑涛、沈盼盼《断卡行动案件若干问题研究》2019年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应用法学2022 年第1 期第94-105 页

    3、张磊、张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131 份判决书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 年第四期,第42-55 页

    4、胡公枢《“断卡”行动案件之涉罪解析》载《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9 期

    作者: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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