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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拖欠建筑材料款,承包方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小丽  日期:2024-9-27 字体: [大][中][小]

    当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后,实际施工人为完成工程项目采购材料,施工单位按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部分材料款后仍欠付部分材料款,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又转包给张某施工,张某系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因工程建设需要,张某向某商贸公司赊购钢材,约定单价和数量以市场价和实际供货为准,施工期间,张某委托某建设公司从其工程款中支付了部分钢材款给某商贸公司。经某商贸公司与告张某结算,双方确认未支付钢材款为39万元,张某以个人名义向某商贸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欠款。但事后张某对剩余货款一直未付,某商贸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并要求承包方某建设公司与张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承建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后,经刘某之手又将案涉工程装包给张某施工,张某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虽然某商贸公司供应的钢材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但购买钢材的结算及支付货款均为张某,“欠条”注明的欠款人系张某,未体现出张某系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购买钢材,说明某商贸公司认可所欠钢材款是张某个人行为,某商贸公司系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钢材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人是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建设公司并非钢材买卖关系的相对人,与某商贸公司之间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其支付货款行为是依据张某的指示支付款项,系其应向张某支付的工程款。因此,应由张某向某商贸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向某商贸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商贸公司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虽然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现象普遍,但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之间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承包方不必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即使因违法分包导致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只能是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的特定法律责任,并不引发合同一方对其向对方的自身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供应商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方对货款承担支付责任。(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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