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总您好,快到调解书约定的第二次支付期限了,有没有什么困难,能否按时履行呢?”
9月13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法官拨通了案件当事人李某的电话,对案件进行后续跟进。该案中,暑假期间,原告阿某的两个儿子因贪玩,在自家附近的一处工程使用的水坑里游泳,不慎溺水身亡。原告艾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施工方对孩子的溺水也有责任为由,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时,发现双方对责任承担有很大的争议。庭后,承办法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询问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和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认定施工水坑管理者未采取在水坑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水坑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及赔偿时间达成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从程序上来说,案件已经审结,但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画上圆满的句号。承办法官深知:“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为避免出现“一案结而多案生”的情况,在临近履行期限前,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督促其按约履行案涉款项。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下,当事人最终支付了剩下的全部案件款,实现了案件“一件事一次了”。
结案不是法院工作的终点,事心双解才是司法的最终追求。下一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有效降低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从源头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切实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力争让当事人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好的诉讼效果,在实现质效双优审判业绩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