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常听到的法律词汇
即原告撤回起诉
但很多人并不了解
什么是“按撤诉处理”
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2022年6月原告新疆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工程预交款。但是在原告支付完10万元工程预交款后,被告并未如约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无果后,遂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交工程款10万元。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当天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等相关材料,通知书中载明:您应当缴纳诉讼费2300元,并限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但是立案之日起七日后,原告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该院立案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催缴并再次释明没有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未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遂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
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情况会按撤诉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作为原告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