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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民事案件的“管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蒋香花  日期:2024-7-26 字体: [大][中][小]

    有纠纷想起诉,但又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

    今天给大家讲述一波超实用“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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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既可以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如我们购买的健康人寿保险产品;也可以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如交强险或者给运输中的货物投保。日常生活中,因保险纠纷引发的诉讼很常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日常生活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再比如,个人肖像未经同意被用作商业用途等等。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票据纠纷就是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因票据纠纷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比如,买卖大宗货物时,买方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卖方拿支票去银行委托付款因空头被退票、由此引发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支付地就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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