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等新业态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
案情简介:
张某与的杨某、高某均系“和平精英”网络游戏的爱好者。杨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姥姥生活,学习之余就以打游戏为乐。张某现年25岁,名下拥有多个游戏账号。张某和杨某经常一起玩游戏,逐渐成为好友。因关系要好,张某就将一个花费8万余元维护的游戏账号出借给杨某玩。杨某借用后,在网络上认识了与自己年纪相仿的未成年人高某,高某提出借用该游戏账号,杨某出借后,因高某违规开挂,导致该账号被封禁。
张某认为,杨某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将游戏账号出借给高某,高某违规操作致使账号被封禁无法使用,双方理应赔偿该虚拟财产损失。三人多次沟通无果,张某遂将杨某二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账号内虚拟财产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将游戏账号借给被告杨某无偿使用,双方成立借用关系。借用期间,杨某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将游戏账号出借给被告高某使用,高某进行违规操作,致使账号被封,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杨某及高某应当对张某进行赔偿。
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杨某系留守少年,父母离婚,一直跟随其姥姥居住,因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母的教导与照顾,杨某便沉迷网络游戏。得知此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张某沟通,张某表示自己和杨某也算好友,自己是看杨某学习成绩不错才借账号给他,知晓杨某家中条件不好后,愿意私下和杨某及其监护人协商。
对于未成年人高某,承办法官向高某母亲明示了法律上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告知了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及风险。高某的母亲称其与丈夫一直经商疏于对高某监管,表示希望以此为戒让高某受教育,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最终,二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虚拟财产损失8万元,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