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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请记得将这份提示加入“购物车”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蒋香花  日期:2024-11-6 字体: [大][中][小]

    今年的“双十一”电商活动已经火热开启,跨店满减、限时秒杀、预售、下定金、付尾款。虽然电商平台的购物界面眼花缭乱,折扣规则纷繁复杂,但也让人忍不住剁手“买买买”。大家在决战“双十一”的同时,要记得将这份“双十一”温馨提示加入“购物车”,为您的“购途”保驾护航。
“双十一”活动商家要求支付“定金”,如果付完定金反悔了,不付尾款,定金是否能退回?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实际交付定金的时候就成立了,给付定金的消费者如果不支付尾款,是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与此相对,收到了消费定金的商家,如果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十一”活动结束后发现原价商品比“折扣价”更便宜,怎么办?

    当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既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还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损失。同时,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商家对商品的价格是否有误导性宣传言语,注意关注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并截图,以保证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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