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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降薪“换”社保也是一种薪资侵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6-7-13 字体: [大][中][小]

    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提出以降薪方式覆盖个人应缴部分,被劳动者拒绝后仍未补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7月13日《江苏工人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说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在上述这起案例中,这家公司至少存有两大违法事实:其一,这名员工是2023年入的职,当年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而是两年后才提出可为其缴纳社保;其二,这家公司提出通过降薪“换”社保,通过削减劳动报酬转嫁缴费义务。尤其是降薪“换”社保,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耍小聪明之举,但实则已构成变相克扣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种赤裸裸的薪资侵权行为。

    笔者以为,防范降薪“换”社保式的薪资侵权行为,不能只靠员工“单打独斗”,还需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站出来”。

    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劳动监察保障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又要加大普法宣传,让用人单位知晓按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对降薪“换”社保式的薪资侵权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方式,让无良用人单位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失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按时缴纳社保的应尽义务。

    另一方面,当地人民法院也应积极为员工“撑腰”“战队”,既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争取合法权益,又要对无良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规制。比如,在这起降薪“换”社保式的薪资侵权行为案件中,最终就是通过当地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为员工讨回公道,维护员工合法薪资权益。

    唯有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双管齐下,既严惩侵权行为,又为员工撑腰、战队,再辅以员工积极维权,形成联动,共同发力,才能让类似降薪“换”社保式的薪资侵权行为不再屡屡发生。(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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