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开门杀” 引发的事故,车主、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司机、乘客共同担责,保险公司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月2日《工人日报》)
按说,乘客开车门导致他人伤残,乘客应该负全责,但在本案中,当地人民法院却判决司机、乘客共同担责。乘客“开门杀”,司机也担责,到底冤不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而在本案中,虽然开车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在于乘客,但鉴于机动车一方系整体,司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乘客“开门杀”,司机被判担责,一点也不冤。
这起乘客“开门杀”,司机也担责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追责,而且也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醒。可以说,乘客“开门杀”,司机也担责是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警示课。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是司机开车门导致的,有的是乘客开车门导致的。笔者以为,不管是谁开的车门,“开门杀”一旦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都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就提醒我们的每一位司机和乘客,开车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忌“任性”开车门。
一方面,驾车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如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更不能停在禁停路段,要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开门下车;另一方面,乘车人要尽量从右侧下车,且下车前要确认来往行人车辆情况。
同时,大家也要养成良好的开门习惯,最好采用“荷式开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切勿一把推开车门。此外,骑车人在路过停在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遭遇“开门杀”悲剧。(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