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学科辅导、成人职业技能培训、兴趣特长培养等培训机构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人也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报各类培训班。但机构未履行全部培训课程或者未经协商擅自将线下课程变更为线上教学等情形而引发的退款纠纷数量显著攀升,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高效化解双方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原告闫某为其女董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高效记忆术训练结业标准协议》,约定该机构为董某提供全能记忆线下课程培训,培训费共计3990元。合同签订后,闫某按培训机构要求将培训费支付至指定账户,培训机构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款后,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开展线下培训,仅提供线上课程,原告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2023年6月25日经初步商议,培训机构仅退还培训费1892元,剩余209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闫某、董某遂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
案件审理中,培训机构称所有线下课程以线上方式培训完毕仅同意退还1000元培训费。承办法官查清事实、厘清争议后组织调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培训机构于2025年9月1日前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000元,逾期则另行支付违约金3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培训内容、退费条款等关键信息,缴费时索要正规票据,尽量对公转账,避免转至个人账户,妥善留存相关证据,遇培训机构违约,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培训机构应恪守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良好秩序。(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