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行业法治工商消费详细内容
叶金福:消费者买到“早产”面包,商家岂能以“错印”搪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6-2-1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江苏常州一消费者买面包,发现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日。商家解释是打印错误,经与消费者协商,已给予赔偿。即便是无心之失,往往也会失去消费者信任。日期是产品质量的一部分,岂可“早产”。(2月12日《北京晚报》)

    消费者买到“早产”面包,商家竟然以“错印”为由予以搪塞,这显然不是正确对待食品“早产”事件的应有态度。虽然经与消费者协商,最终给予赔偿了事,但这起食品“早产”事件,无疑值得生产厂家、销售商家,以及监管部门的深刻反思。

    众所周知,“早产”面包一旦被消费者食用,轻则引发腹痛、呕吐等症状,重则危及健康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可见,“早产”食品的危害性不言而喻。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作案工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时),或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同时,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这说明,不管这款面包是否真的“早产”,还是厂家“错印”所致,商家都不能为自己的责任“开脱”。

    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这起“早产”面包事件的调查之中,除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责成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公开道歉,还消费者一个说法之外,更要尽快查清这起“早产”面包事件背后的真相,严惩重处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召回已流入各大商超、小卖部的所有这批“早产”面包,以规避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借此事件,举一反三,深刻反思,不妨组织监管人员深入食品生产企业,全链条、全方位、地毯式地来一次全面突击检查,把类似“早产”面包等问题食品统统揪出来,从源头上遏制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生命安全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此外,这起“早产”面包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把关,严监管,严督查,别总是等到消费者发现、投诉、举报“问题食品”之后,这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事后监管”显然会让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大大受挫。

    当然,这起“早产”面包事件也给食品生产企业敲响了一记严厉的警钟,那就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切实遵循“诚信守法”的经营原则,把好每一批次的食品质量,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和红线,切忌动歪脑子,耍小聪明,虚标生产日期,干出类似生产日期“早产”这样的坑骗消费者事件。否则,一旦被眼尖的消费者识破,最终利益受损的必定是自己。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