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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同时挂靠多家单位围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1-9 字体: [大][中][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有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挂靠多家单位围标。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这一点争议不大。但是,在被挂靠的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挂靠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的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能否作串通投标罪的认定?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

    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是,范某作为某市装潢公司的总经理(范某个人控股公司),获悉某大厦装潢工程对外招标,范某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招标所需资质,就先后找到三家大型装潢公司,希望通过挂靠“借壳”竞标,承诺中标后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得到三家公司应允后,范某用掌控的三家公司进行围标(被挂靠单位并不知道姚同时用三家公司“竞标”),后其中一家公司顺利中标。案发后,对范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形式上用三家公司投标,实质上是一人投标,不存在与他人“串通”,故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这种观点被不少人认可,并且在网上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

    持上述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出借单位对行为人获取多家资质参与投标的行为不知情的,出借单位因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二、串通投标罪属于必要共犯,必须要有投标人参与串通,单纯的出借资质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串通。三、没有私下串通的围标行为只是增加行为人中标的机率,但增加中标的机率但并不等于必然中标,中标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不必然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观点二:一人控制几家公司投标,当然构成“串通”投标,持这种观点的也不在少数。

    理由主要有以处几点。一、此种情况追责任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串通”行为虽然以参与投标的数个投标人共同实施为前提,但“串通”的实质就是数个投标人通过谋划,形成了统一的意志,形式上的数个招标人成为事实上的一个招标人,限制或者失去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性。三、刑法所应关注的是数个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而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而不在于数个投标人是否被一人控制或者如何控制。在其他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掌控的数家公司围标,应由利用者直接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结论:同时挂靠几家单位围标行为完全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核心在于 "串通投标报价" 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挂靠关系同时控制多家投标单位时,这些表面上独立的投标主体实际上受同一主体控制,其投标行为失去了招投标制度所要求的竞争性,构成了实质上的串通投标。

    从近年来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挂靠围标行为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度:法院越来越注重通过客观证据认定串通行为,特别是对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来源相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客观事实的认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07年制定的《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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