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已经打过来了,太感谢了!”12月23日,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黄某专程拨通舒城法院承办法官的电话,连连道谢,感激法官尽心调解,一并解决了自己与公司之间的两起纠纷,彻底了结了自己的一桩心事。
2024年5月,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劳务合同,聘用黄某担任公司驾驶员,负责货物运输。2025年3月,黄某受公司安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电子公司内进行挪罐作业时,未确认连接管线是否完全拆除便挪动车辆,造成挂车上承载的第三方公司的罐体连接管及配件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立即对损坏的物件进行更换,共计支出维修及配件费用64700元。某物流公司认为,黄某在履职中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大额经济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相关约定,黄某理应全额赔偿该笔费用。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2025年5月,某物流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64700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黄某未出庭应诉。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黄某,了解到黄某认为事故责任并非完全在己,事故现场的公司押运员、某电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黄某离职后返回外省老家,某物流公司公司尚欠其工资及加班费未支付,且其已就该事项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这也是其拒绝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承办法官随即检索关联案件,发现2025年9月,劳动仲裁委已就黄某与某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黄某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共计43000余元。但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仅需支付工资款29000余元,遂于仲裁裁决后另行向舒城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两起案件均源于黄某与某物流公司的劳务关系,且双方的诉求相互关联、矛盾交织。若分开审理,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因裁判结果的差异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当即决定打破“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将两起关联案件纠纷合并调解,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矛盾。
承办法官首先与黄某进行深入沟通,一方面向其详细解读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劳务合同中对劳动者履职责任的约定,明确指出其在作业中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倾听黄某的诉求与难处,了解到其离职后收入不稳定,且需承担家庭经济压力,对高额赔偿存在实际困难。
随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明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且在事故中未充分履行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管理责任。同时,引导公司负责人考虑黄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事故的多因一果性,在赔偿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法理阐释、情感沟通,原被告双方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黄某赔偿某物流公司设备损失费16000元,某物流公司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支付黄某拖欠工资及加班费43000余元,两相抵消后,某物流公司于期限内一次性支付黄某剩余工资款27000余元。至此,两起关联纠纷一并圆满化解。(安徽省舒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