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名誉权可以滥用。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A公司诉称B公司和阿某在抖音平台通过发布的视频对其进行恶意诋毁、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公司的名誉,给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求B公司和阿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和阿某所发表内容并非毫无依据的恶意编造,其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内容有相关事实支撑,属于基于真实情况的合理质疑与评论,因此不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和阿某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范围内,未超出合理批评、评论界限,依法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中,根据A公司的陈述及证据,确定行为人B公司和阿某尚未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如果后期行为人侵权行为升级,实际上造成了A公司名誉权侵权的,A公司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时,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分享生活见闻,表达个人情感,但网络并非非法之地。在面对人际矛盾时,希望大家都能够采取积极乐观、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化解矛盾。在享受互联网平台便利的同时要注意坚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