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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退租引纠纷,空置损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日期:2025-5-31 字体: [大][中][小]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退租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空置损失的承担问题更是争议焦点。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图某承租胡某商铺三年,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次年,图某将商铺转租给古某,古某向胡某支付了第二年租金。2024年租期届满前,古某以租金过高为由向胡某提出退租并搬离,胡某拒绝收回商铺,随后以图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图某支付第三年租金2.5万元及违约金7500元。

   【审理经过】

   胡某主张图某未经其同意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构成违约。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合同未禁止转租,且胡某明知转租事实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转租,因此图某不构成违约。关于空置损失,古某退租后,胡某发布招租广告,可视为双方以行为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胡某拒绝收回商铺致使商铺空置,属于未及时止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图某、古某无需担责。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法官说法】

    合同不禁止转租并不等同于承租人可随意转租。但如果出租人知情后6个月未提出异议,即默认同意转租行为。当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如提出退租并搬离)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重新出租)以减少损失。若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将由未采取措施的一方自行承担。

    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转租、解约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遇到纠纷时,应优先选择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切勿采用“拒接商铺”“锁门”等极端方式,以避免激化矛盾、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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