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柴米油盐中,藏着不少财产“雷区”。要是一方瞒着另一半,偷偷把家里的车、房卖了,买家付了钱、拿了东西,最后东西还能保住吗?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判了一起真实案件—妻子没和丈夫商量就卖车,结果闹上法庭,这场纠纷里的法律知识,值得每个人了解。
【案情回顾】
吉某与提某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花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提某名下。2024年10月,双方感情恶化,提某未经吉某同意,以3.5万元价格将车辆卖给阿某,并过户至阿某之子艾某名下。2025年3月,吉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定阿某构成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审理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展开全面审理。重点围绕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某买车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审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车辆是吉某和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提某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某擅自卖车属于无权处分。但是,阿某在买车时并不知道提某未经吉某同意,且3.5万元的价格符合当地市场行情,车辆也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阿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认定阿某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车辆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一方私自处理车辆、房产这类“大件”,属于无权处分。但如果第三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合理的价钱购买了东西,还完成过户或者交付,则符合“善意取得”。一旦构成善意取得,法律就得保护第三方,原车主不能再找第三方要回东西。
夫妻共同生活中,处置家中贵重物品时建议协商一致;购置物品需留存交易凭证,并核查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若遇法律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维护自身权益。(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