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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新年第一“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朴晶敏 刘思妤  日期:2025-2-5 字体: [大][中][小]

    龙腾蛇舞,盛世迎春。新春来临之际,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董某、路某猎捕狍,不仅为了自己食用,还把狍子肉当成了人情往来的筹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4年年初,被告人董某、路某达成猎捕狍的合意。2024年1月17日,董某前往珲春林业局某林场布设猎套,次日董某将捕获的第一只狍死体肢解存放,以待食用;同年1月19日至24日,董某共猎捕三只狍,一只狍肢解后,将狍子肉交给路某用于送礼,另外两只狍由路某驾车运回存放。

    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路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套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有自首情节,且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又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路某的非法狩猎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五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路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 000元,董某单独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 000元,并对在案的作案工具及猎获物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后语:

    狍于2021年被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我国东北地区十分常见,也最出名,因其呆萌的外表、傻乎乎的性格以及强烈的好奇心,被戏称为“傻狍子”。也正是因为上述特征,常常成为人们猎捕的对象。

    自2001年以来吉林省范围内禁止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在吉林省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红线,被列入我国《刑法》规制范围之内。

    新春来临之际,走街串巷、人情往来必不可少,但将野生动物作为人情往来的筹码,将来自“大自然的馈赠”转赠他人的行为,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也终将迎来法律的制裁。(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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