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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为浙江“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叫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11-29 字体: [大][中][小]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11月29日《宁波晚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但由于这只是一种“办法”,不是一项“法律”,因而并未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文身。

    此次,浙江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这无疑给未成年人穿上了一件“法治外衣”。一方面,有了这道立法禁令,文身经营者就能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则,不再肆无忌惮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另一方面,有了这道立法禁令,相关执法部门就可依法依规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者给予必要的处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笔者以为,“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浙江的做法值得点赞,值得叫好。

    当然,治理未成年人文身,除了“立法”禁止外,还需行业规范。相关部门不妨出台文身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

    此外,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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