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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静 李思曈  日期:2024-11-20 字体: [大][中][小]

    近年,随着汽车租赁行业高速发展,租赁车辆用于运营已是当下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但伴随而来的车辆租赁合同、车损、押金、维修等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以调解方式从源头入手,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2013年8月1日,娄某与杨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娄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头车和挂车共同出租给杨某,协议约定:1.因娄某欠杨某14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八个月内的租金抵顶娄某的欠款,后四个月的租金每月4000元;2.杨某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的车辆年检、投保、日常保养、更换轮胎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中商业三者险投保金不低于100万元,如错失检车和交纳保险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杨某租用娄某的车辆后,未按约定交纳商业保险,并于2024年4月15日在通化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并停运至今,停车场的停车费用由杨某承担,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卷宗材料,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在掌握案情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有和解的可能,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现场,承办法官明晰双方当事人未充分解决纠纷的矛盾点,有针对性的对车辆维修尾款、停运损失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释法明理,晓明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又要从实际出发,若坚持鉴定,不仅案件周期长、浪费不必要的支出,还可能因为鉴定所需要保持的车辆现状导致更多的停运损失,在确定不能双赢互利的情况下,要尽量尽快止损,将双方损害降到最低。承办法官深知当事方心中的疙瘩不可能一下就能解开,就事论事,讲法、讲理、讲情,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问题。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娄某与杨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涉民生“小案”有很多,桩桩“小案”都连着民心,在其背后可能牵动着一个或多个家庭,小案小事最直观地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作为一名法官,将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落地落实,坚持“如我在诉”,兢兢业业办理每一件涉民生“小案”,是责任、担当,更是使命。该案并非孤立个案,目前车辆出租的行为屡见不鲜,类似纠纷还可能会连锁产生。该案快速调解,不仅减少了诉讼周期,并且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实现“双赢”,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系列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成功范例和经验借鉴,做到一案示范促多案化解,矛盾纠纷才能更有效解决、群众诉累才能进一步减轻、社会和谐才会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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