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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廷廷: 从法院溯源治理看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廷廷  日期:2021-8-30 字体: [大][中][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基层社会治理面临巨大挑战。继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前不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发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强音,新时代的“中国之治”呼唤新的历史诠释。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各个领域行使国家权力、治国理政方略的综合体现。

    沧州市地区在中院“多元解纷一体化”的带领下,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并发展“枫桥经验”,成为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沧州市两级法院依托可以引领,经过反复试验摸索,在全省首创多元解纷数据共享平台,确定信息共享、案件分流、优势互补、协同工作的纠纷解决新机制。建立“一轴八员”线下对接机制,强化与乡镇、行政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动协作,强化与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等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网格员”的协调配合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专业化的解纷模式无疑更有助于高效、精准地化解基层矛盾。在沧州市诉源治理中,我们正在感知这一现象带来的改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诉源治理,不是将矛盾纠纷一概挡在司法程序之外,而是要在立案、侦查、起诉环节把好关口,建立分层过滤体系,依法有效减少诉讼增量。这一解读,也恰好印证了在提升国家在指令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改革的体现。

    除此之外,还必须意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核心。从治理主体上看,中国国家治理具体表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的基本格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同时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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