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立案窗口,常有人拿着几十年前的房契、协议来问:“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一直没解决,我能告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历史遗留问题法院能不能立案,关键看告的是什么。
“历史遗留问题”并非法律术语,但在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经常使用。人们通常用历史遗留问题界定时间跨度比较长,情况相对复杂,无法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处理的棘手社会问题,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来解决。对于这些需要通过特殊政策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比如落实历史政策的房产纠纷,涉及过去特定时期的产权政策,法院通常会建议由当地有关部门按历史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部分老待遇、编制或社会保障诉求,源于过去特殊时期形成的政策安排,若依据并非现行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法院也可能认为适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另外,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为,除非当时的法律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则不能在1990年10月1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但历史久远,不等于所有争议都不归法院管。如果政府后来作出了土地确权、行政处罚、征收补偿等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侵犯自身权利的,法院应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不履行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也可能属于受案范围。判断重点不是事情最早从哪年开始,而是被诉行为能否用现行法律评价、是否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
对当事人来说,遇到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先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理,并保存好申请材料和处理结果。后续出现新的行政决定,再单独判断该决定能否复议或诉讼。要注意,信访登记、重复处理等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通常不属于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新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选择复议或诉讼,不要一直停留在“找政府反映”上,以免错过救济时机。(和龙市法院政治部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