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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销售死因不明牛肉被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崔丽娜  日期:2025-10-24 字体: [大][中][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着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为一时的不法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挑战社会公众的底线,终将自食恶果,面对刑罚的惩戒。

    10月22日,和龙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死因不明牛肉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林某系和龙市某村屯的一名养牛户。2024年12月6日发现自家2头牛不明原因死亡。因该2头牛均未投保保险,林某为减少损失,明知死因不明的牛肉不能对外售卖,仍将2头死牛以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赵某,但因赵某未支付钱款而未获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官提醒: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不容小觑。畜禽养殖户如发现畜禽出现疾病,乃至无故死亡等情况,不能因“小益”失“大义”。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要求,及时上报动物检疫部门,严禁出售、转让、抛弃,也不得私自宰杀、剥食,应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食品从业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禁为追求利润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务必守住食材来源关,坚决不碰死、变质原料。消费者在买肉时可别贪图小便宜!一定要看检验检疫证明,认准正规渠道,来源不明的“低价肉”宁可不吃,发现疑似问题食品,要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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