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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法院以阳光司法守护群众“头顶安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鑫磊  日期:2025-9-16 字体: [大][中][小]

    9月15日,集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代表等2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先后将家中花盆、塑料椅等物品从五楼家中扔向楼下人行道。谭某上述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家位于江边繁华路段,楼下为多家餐馆,事发时正处于饭口,就餐人员较多,谭某从五楼家中向窗外抛掷花盆等重物,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法院认为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谭某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某当庭表示认罚服判。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物品从高空落下,冲击力巨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犯,不以实际造成伤亡为要件,只要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安全,即构成犯罪。本案中,谭某向楼下抛掷重物的行为已经对楼下人行道路上行走的不特定群体造成了具体、紧迫的危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家庭内部矛盾,不能通过高空抛物发泄情绪,要善于通过沟通协商方式理性解决。希望广大市民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杜绝“随手抛”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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