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17:53,电子公司员工卢某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仅7分钟后在距公司3公里处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其对事故无责。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激烈反对,称规定下班时间为18:00,卢某提前7分钟离岗属“早退”,非正常下班。然而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入职半年来每日均在17:50–18:00间下班,公司从未警告或处罚。基于此,人社局及两级法院均认定卢某属于“因工死亡”。
提前七分钟下班,车祸身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这一判决撕开了企业管理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灰色地带:那些未被明言却实际存在的“默许考勤”制度。当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对员工的弹性考勤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时,这种看似“人性化”的默许,实则已悄然构筑了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并非对违规行为的简单宽宥,而是对企业未尽管理之责的严厉警示。
现代企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奇特的“双轨制”考勤文化:明面上规章制度严苛刻板,实际执行却充满弹性与变通。领导偶尔的“早点走吧”、同事间心照不宣的“灵活安排”,逐渐形成了一套未被写入员工手册却实际运行的潜规则。这种管理上的暧昧态度,在法律视野下绝非无关紧要的细节疏忽。当企业长期默许某种考勤行为,便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原有刚性制度的修正,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变更。
法院在工伤认定中审视的“合理性”,正是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客观尊重。不少企业管理者陷入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规章制度白纸黑字存在,便可免除管理责任。殊不知,法律对企业责任的认定早已超越形式主义层面,更注重实质管理行为的考察。企业对弹性考勤的长期默许,实际上创设了新的工作安排预期,员工有理由相信这种行为是被接受的。此时若发生事故,企业再以“违反明文规定”为由推卸责任,显然有违诚信原则。这种管理上的知行不一,暴露出企业在风险防控上的重大漏洞。更深层而言,企业对考勤的松散管理反映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忽视。在追求效率与人性化的表象下,往往隐藏着对精细化管理投入的吝啬。许多企业宁愿维持这种模糊状态,也不愿建立科学合理的弹性工作制度,本质上是对管理责任的逃避。这种逃避在太平无事时或许能降低管理成本,一旦发生意外,企业就要为这种“未管理”状态付出沉重代价。
该判决向所有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管理责任不仅存在于明文制度中,更蕴含在日常管理的每个实践细节里。企业必须认识到,对员工行为的任何默许都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认可,从而产生相应的责任承担。与其事后争辩“是否违规”,不如事前建立清晰、合理、合法的考勤管理制度,将弹性需求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这起案例应当成为企业管理的反思契机:真正的现代化管理不是机械执行规章,也不是无原则地放任自流,而是在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权责明确、执行到位的科学管理体系。企业的管理责任不会因默许而消失,只会因“未管理”而加重。
在劳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那些指望通过模糊地带规避责任的企业,终将为自己的管理懈怠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