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正在上初二的小美原本是个美丽活泼、阳光爱笑的小女孩,但从新的班主任王某(男)到来之后,小美就变得和之前判若两人,原来,王某经常以帮助辅导修改作业为由,把小美喊到办公室,对她动手动脚。小美对此很害怕,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如果小美此时不选择用法律的武器反抗,那么成年之后还可以对此事提起诉讼吗?
【法官说法】
一般民事诉讼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自侵权之日起,被害人需要在三年之内起诉,否则侵权人就可以提出抗辩,不再承担责任。但是未成年人可能出于害怕或者权利意识不足,没有及时起诉侵权人,于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样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小美即使成年之后,也可以起诉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生活中,有部分人利用工作和身份上的便利对儿童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这些犯罪分子除了应当被判处刑罚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侵权人还要承担对被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包括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希望每个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都要主动告知父母,寻求家人和社会的帮助,及时严惩犯罪分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