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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免责金牌”也要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6-4-16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前几天张某和朋友因旅游规划的行程不统一而大吵一架,导致张某的心情十分不好。这天,张某一个人坐在公园的长凳上,正好赵某某打电话经过,和朋友开玩笑地说电话那头的朋友是个神经病,被张某听到后误认为赵某某骂他,愤怒的张某暴打了赵某某一顿,把赵某某打得住进了医院。几天后,赵某某找到了张某的家,向张某的妻子王某索要医药费、护理费等。张某的妻子说,张某在精神病院,是个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赔偿责任。赵某某很气愤,难道仅仅因为对方是精神病,自己这顿打就白挨了吗?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即便张某本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王某也需用自身财产弥补赵某某的损失,除非王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才可能减轻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某独自在公园情绪失控伤人,可见王某未完全履行监护义务,无法免除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张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基于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当夫妻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夫妻之间的监护责任则自此产生,张某给他人造成损害,他的妻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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