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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利益盗电缆,锒铛入狱悔恨迟”
——-河北孟村法院审结七旬老汉盗窃电缆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梦洋  日期:2024-12-16 字体: [大][中][小]

    “我认罪服法,为了自己的利益盗窃电缆被判刑,我罪有应得……”被告人李某对办案法官张萌说到。

    2024年11月21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老年人盗窃电缆案件,被告人李某年过七旬,因多次盗窃电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被告人李某1947年出生,半文盲,农民,2024年7月26日,在某乡某村光伏发电工地盗窃电缆时被被害单位职工发现,被告人李某此次盗窃电缆779M,经鉴定价值为1910.4975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供述之前在某村其他光伏发电工地还盗窃过电缆2800M并将电缆线铜芯变卖用于日常花销,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发现该2800M电缆线仅剩电缆皮,经鉴定价值为6867元,被告人李某获利3000元。2024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缆采购合同,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分配到办案法官张萌手中,办案法官张萌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了庭审事宜。202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盗窃案件。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自首且认罪认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17条之一、第64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提醒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勤劳致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任何人都不应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己的梦想,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也提醒大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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